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民特1022号-1
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李旭亮,男,196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
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横江厦工业四路3号。
法定代表人:梁金成,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以上两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潘奉喜,广东法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男,198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委托代理人:路娇,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龙琳,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温琦,女,197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
被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陈锐强,男,196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
被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冷雪峰,男,198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东莞勤上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横江厦村。
法定代表人:李旭亮。
申请人李旭亮、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勤上光电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温琦、陈锐强、冷雪峰、东莞勤上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勤上集团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不服广州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广州仲裁委)作出的(2020)穗仲案字第11692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予以撤销。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李旭亮、勤上光电公司向本院请求:撤销广州仲裁委员会(2020)穗仲案字第11692号仲裁裁决。事实和理由:一、仲裁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应当予以撤销。仲裁裁决公然保护“套路贷”,违背我国法律的基本制度与准则、违背社会和经济生活的基本价值取向,危害社会公共秩序和生活秩序。该仲裁裁决无视《公司法》关于公司担保的强制性规定,无视《九民纪要》中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的规定,将勤上光电公司无效担保认定为有效担保,勤上光电公司系上市公司,该裁决间接损害了勤上光电公司大量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妨害了《公司法》的实施,法律作出禁止性规定的初衷是为了保护相关社会公共利益免受侵害,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进行裁决,属最典型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故该仲裁裁决依法应予撤销;二、仲裁程序违法。仲裁裁决违反了《仲裁法》第四十五条和《广州仲裁委仲裁规则》第四十四、四十五条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应当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辩称:仲裁裁决并不存在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申请。1、案涉合同是平等主体间签订的经济合同,解决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纠纷,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申请人所提出的部分事实理由属于案件的实体争议,仲裁庭对于事实审查得非常清楚,比如说在计算本金时,已经扣除了申请人所称的60万,申请人所称的套路贷,其曾经也去派出所报案,但是派出所对此并没有立案,进一步表明本案仅仅是民间借贷纠纷。对于勤上光电公司,其在仲裁的庭审全程过程中,对于其所签署的借款合同、担保保证书,以及提供的各类的担保文件,还有提供的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等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并未提及过合同效力的问题,仲裁裁决认定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是合法的,并不存在法定撤销情形。上市公司并非法外之地,中小股东利益也不属于社会公众利益,就算是存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者董事,忽视中小股东利益的可能性,也是勤上光电公司自身行为所致,应当由其及其作出担保决定的股东和董事自身去承担相关的责任,并非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理由。勤上光电公司提出证据,称仲裁裁决并没有经过法定程序的审理,但是从仲裁裁决中可以看出,仲裁庭将***庭后提交的证据进行了送达,而且李旭亮、勤上光电公司对该证据都进行了书面质证,仲裁庭是依据这些书面质证的意见进行了综合认定,仲裁程序也是合法有效,证据是真实的并非伪造的。申请人并没有提交有关违反法定程序的证据,申请人的撤销仲裁裁决理由并不成立。
经审理查明:广州仲裁委依据***与李旭亮、勤上集团公司、温琦、陈锐强、冷雪峰、勤上光电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于2020年8月18日受理了***提起的关于借款合同纠纷的仲裁申请。广州仲裁委组成仲裁庭于2020年3月4日开庭审理后,2021年5月28日作出(2020)穗仲案字第11692号仲裁裁决。李旭亮、勤上光电公司对该裁决不服,现以仲裁裁决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仲裁程序违法为由向本院申请予以撤销。
仲裁庭在该案2021年3月4日开庭审理时告知当事人:双方庭后补充的证据及代理词请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给仲裁委,仲裁庭将进行书面审理,并交对方当事人质证,不再进行开庭质证,并由办案秘书口头或书面通知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内提交书面质证意见,逾期提交,视为放弃质证,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仲裁申请人、被申请人均表示同意。
***在仲裁庭庭审后向仲裁庭提交的新证据(证据12)为***与勤上光电股份公司财务总监邓xx的微信聊天记录、勤上光电公司高管人员名单,该证据拟证实***与勤上光电公司财务总监一直联系还款事宜,签署补充协议后,***与该负责人补充沟通,并由邓xx安排借款事宜,***对勤上光电公司的仲裁申请在法定事实时效内。2021年3月9日广州仲裁委向勤上光电公司等所有仲裁被申请人发出书面《质证通知》,内容:***补充的证据,仲裁庭予以接受,请各仲裁被申请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天内就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提出书面质证意见;逾期未提出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2021年3月11日,李旭亮、勤上光电公司代理人提交对证据12的书面质证意见,1、邓xx并未出庭并确认该聊天记录属实,而微信聊天记录的头像、昵称、内容均非常容易伪造,故李旭亮、勤上光电公司对该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无法确认;2、即使微信聊天记录是真实的,对该证据的证明内容也有异议。……。
广州仲裁委于2021年5月28日作出涉案仲裁裁决,于2021年5月31日17:54:27寄出涉案仲裁裁决书,邮件于2021年6月1日8:00:25送达。
2021年5月31日,六仲裁被申请人的代理律师向仲裁庭递交《补充代理词》,其中提出:***庭后提交的证据12只是微信聊天记录截屏打印件,并未出示原始载体给被申请人核实,该微信截屏打印件上的时间全部涂抹,根本无法证明聊天发生在2020年3月10日之前,依据民事诉讼法,对该证据不应采信,如仲裁庭拟采信该证据,则被申请人请求再次开庭核实证据原件。该代理词中的“如仲裁庭拟采信该证据,则被申请人请求再次开庭核实证据原件。”以加黑字体并斜体表示。该代理词于2021年5月31日17:25:49交邮寄,2021年6月1日10:38送达广州仲裁委。
《广州仲裁委仲裁规则》第四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当事人开庭后提交的证据,仲裁庭决定接受的,可以另行开庭质证,或经对方当事人同意进行书面质证。
本院认为:本案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以不属于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事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仲裁裁决是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问题。社会公共利益主要体现为社会正常的政治、经济、文化秩序,社会公共利益具有广泛性和群众性,涉及社会大多数人的利益,而不仅局限于某一个单位、部门、集团或个人的利益,该利益的维护将有利于社会公众的正常生活和生产秩序,维系着国家存在和发展以及人民生活所需要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和道德准则、善良风俗等。在本案中,案涉借款合同由双方当事人两个平等民事主体签订,广州仲裁委根据案涉借款合同所作裁决约束的是讼争双方,只涉及讼争双方的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至于李旭亮、勤上集团公司提出的***在出借款项后收回60万元涉嫌套路贷的问题,仲裁裁决已对此认定,属仲裁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
关于仲裁庭是否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首先,广州仲裁委《仲裁规则》第四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当事人开庭后提交的证据,仲裁庭决定接受的,可以另行开庭质证,或经对方当事人同意进行书面质证。***在仲裁庭开庭后提交的补充证据,仲裁庭已书面告知各仲裁被申请人书面质证,李旭亮、勤上光电公司已提交书面质证意见,虽其质证称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确认,但未要求***出示原件,而仲裁庭在李旭亮、勤上光电公司对证据质证后作出裁决,是仲裁庭对事实的认定,并非程序违法。其次,李旭亮、勤上光电公司代理律师在2021年5月31日以代理词的方式要求出示原件,但当时仲裁庭已作出仲裁裁决,且在代理词送达仲裁庭前,仲裁庭已寄出裁决,故应认定仲裁裁决作出前李旭亮、勤上光电公司并未请求***出示证据原件,李旭亮、勤上光电公司主张仲裁程序违法依据不充分。
综上所述,李旭亮、勤上光电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李旭亮、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
案件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李旭亮、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一扬
审判员  李志明
审判员  瞿 栋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谢佶利
陈卿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