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32民初852号
原告:四川开拓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龙爪村4组双楠“所有阳光”4-631号。
法定代表人:李其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女,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新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龙腾东路7号。
法定代表人:廖化私,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开拓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新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原告四川开拓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1日以与被告四川新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开拓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开拓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计取3445元,由四川开拓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建鑫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陈 思
书 记 员 王巧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