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106执6637号
申请人:四川开拓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龙爪村4组双楠“所有阳光”4-63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中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一环路东三段64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18)川0106民初56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四川开拓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中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836598.34元及利息,申请执行费10766元。
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在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成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法院总对总、点对点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无房产;被执行人所有的车辆均已被查封,但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无大额银行存款。本院前往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实地调查,目前被执行人名下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列入了失信名单。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程曼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