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开拓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四川开拓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成都市金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06民初9421号
原告:四川开拓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龙爪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金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金。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关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受理后,原告未按规定交纳诉讼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在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开拓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