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4民初38071号
原告:中筑天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魁奇二路2号4号楼八层8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0585178540。
法定代表人:陈如兵。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长远,男,系原告员工。
被告:六盘水市水城区荣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曾用名:水城县荣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双水街道(水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1709515570Q。
法定代表人:刘龙。
被告:六盘水市水城区能投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双水街道广场社区水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1MA6HW58U88。
法定代表人:赵庆林。
原告中筑天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六盘水市水城区荣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六盘水市水城区能投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中筑天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9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被告六盘水市水城区荣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筑天佑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21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22105元,由原告中筑天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钟斯朗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黄妙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