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604执13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竹园镇××社区××号。
被执行人:中筑天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融通街22号智富大厦1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0585178540。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珠海市香洲兵晟达建材经营部,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前山所前山白石路201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400MA53W3W800。
法定代表人:***。
关于***与中筑天佑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市香洲兵晟达建材经营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粤0604民初177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还款的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符合终结执行的法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第二百六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粤0604执1339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寰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洋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