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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中筑天佑科技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604执13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竹园镇××社区××号。 被执行人:中筑天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融通街22号智富大厦1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0585178540。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珠海市香洲兵晟达建材经营部,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前山所前山白石路201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400MA53W3W800。 法定代表人:***。 关于***与中筑天佑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市香洲兵晟达建材经营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粤0604民初177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还款的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符合终结执行的法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第二百六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粤0604执1339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寰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洋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