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604执保3873号
申请人:中筑天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魁奇二路2号4号楼八层8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0585178540。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人民北路31号恒江大厦1001、1003、1005、1006、1007、1008、10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91830055。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员工。
被申请人:六盘水市水城区荣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双水街道(水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1709515570Q。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六盘水市水城区能投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双水街道广场社区水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1MA6HW58U88。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申请人中筑天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六盘水市水城区荣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六盘水市水城区能投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604民初38071号。诉讼中,申请人中筑天佑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六盘水市水城区荣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六盘水市水城区能投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4676295.29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向本院提交保单保函为本案诉讼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筑天佑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六盘水市水城区荣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六盘水市水城区能投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676295.29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