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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中筑天佑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2071民初20464号 原告:***,男,197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盈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盈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筑天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魁奇二路2号4号楼八层806室(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0585178540。 法定代表人:***。 被告:长中建设工程(广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民众镇闲庭路1号**花园29幢161**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UH7775X。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1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 原告***与被告中筑天佑科技有限公司、长中建设工程(广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郭 峰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