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2民初16354号
原告:**,女,195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北汽公司退休职工,住北京市西城区。
原告:**,男,196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告:北京北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光熙门北里甲10号楼。
法定代表人:梁勇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泽玉,女,199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亮,男,197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
被告:北京***能停车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临空经济核心区融慧园6号楼5-78。
法定代表人:郝青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清雄,男,1984年9月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
原告**、**诉被告北京北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能停车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贾 岩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邸碧莹
书 记 员 张晓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