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1203民初1341号
原告:佛山洛客众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海八路金融公园1号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18G59XU。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环球易购(肇庆)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鼎湖区永安镇永安大道环球易购产业园1号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3MA4WFMK7XX。
法定代表人:***。
原告佛山洛客众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环球易购(肇庆)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2019年11月20日与被告签订合同号:T0272581911200014-2的《采购合同》,原告已按约定交清全部货物及发票(顺丰单号:1083284341315)。原告已履行合同约定的所有义务,但被告尚欠我司尾款人民币665.28元现已逾期,对我公司的资金安全与正常经营已经造成影响。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所欠原告尾款款项665.28元,并自2020年6月9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付款日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2.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提供证据如下:
1、T0272581911200014-2《采购合同》合同扫描件,证明我司与被告存在买卖关系,协议金额人民币665.28元。
2、(2021)深证字第67164号公证书,证明1)被告网站公示欠原告款人民币665.28元(环球易购平台收款单号QK202004281106190121);2)证明被告网站公示欠款起始日期为2020年6月9日。
被告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
2019年11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采购合同》,被告向原告采购硅胶表带99个,金额665.28元;付款方式为月结30天。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照约定供货,被告签收了货物,并在其环球易购全球供应商平台网站公示预计于2020年6月9日付款,但至今未付,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质证、举证的权利。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采购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供应硅胶表带给被告,被告至今未支付货款665.28元,其行为明显违约,应负违约责任。因此,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货款665.28元及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至付清日止,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但应从2020年6月10日计付利息。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广东环球易购(肇庆)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佛山洛客众创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65.28元及该款自2020年6月1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付清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东环球易购(肇庆)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的费用由本院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退还,被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交应负担的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梁 宇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