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792执358号
申请执行人:**会,女,汉族,1970年12月21日出生,住江油市。
被执行人:绵阳市宇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高新区绵兴中路2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7091990024。
法定代表人:孙邡萍
**会申请执行绵阳市宇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江油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江劳人仲案(2020)138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绵阳市宇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绵阳市宇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朝刚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
书记员 徐 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