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792民初839号
原告:绵阳市宇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高新区绵兴中路2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7091990024。
法定代表人:孙邡萍。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家瑜,四川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修眉,四川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5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
被告:***,男,1978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理刚,四川石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绵阳市宇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绵阳市宇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绵阳市宇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绵阳市宇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绵阳市宇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邹 斌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晓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