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宇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绵阳市宇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梓潼县卧龙镇人民政府拖欠工程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725执恢11号
申请执行人:绵阳市宇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邡***,经理。
被执行人:梓潼县卧龙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镇长。
本院在执行绵阳市宇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梓潼县卧龙镇人民政府拖欠工程款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应受偿债权为:①工程款20000元;②执行费200元。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梓潼县卧龙镇人民政府送达执行裁定书和协助通知书,梓潼县卧龙镇人民政府向我院履行20000元。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川0725执恢11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马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