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宇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绵阳市宇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川0722执420号
申请执行人:绵阳市宇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绵阳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百顷镇。
三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三民初字第27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6条、第38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的银行存款372200.0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评估、拍卖、变卖。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张勇

二〇一六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