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102执82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光,四川精伦(乐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伟斌,四川精伦(乐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景民汇源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牟子镇沟儿口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2558240003R。
法定代表人:李谦友,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兴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海椒市街**世联商厦**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4755971139A。
法定代表人:陈先林,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兴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锦江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海椒市街******信用代码:91510104667594361X。
代表人:冯忠明,该分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四川景民汇源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兴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兴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锦江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四川景民汇源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在乐山市市中区乐井快速通道建设协调指挥部处有土地补偿款1340950元。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四川景民汇源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在乐山市市中区乐井快速通道建设协调指挥部的土地补偿款134095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邓均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