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兴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定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终142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定,男,1964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天年健康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合江镇南天寺村**。

法定代表人:陈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先林,男,196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云,四川成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兴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侯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金花镇白佛村。

负责人:陈先林,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云,四川成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兴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海椒市街**世联商厦**。

法定代表人:陈先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云,四川成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定、四川省天年健康服务有限公司、陈先林、四川兴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侯分公司、四川兴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2018)川0116民初97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0年9月16日按照***在一审中确认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向***邮寄送达了《受理上诉、告知合议庭成员、诉讼权利义务及举证通知书》以及开庭传票。但***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4800元,减半收取174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范 伟

审判员 苏 展

审判员 毛 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姚素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