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303执468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7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8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被执行人:四川兴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先林,总经理。
本院依据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2017)川1303民初2589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与***、四川兴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要求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电话未联系到被执行人。
三、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部门、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工商管理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保险部门发出查询通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四、通过线下不动产登记部门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信息。
五、通过其住所地基层组织对其财产状况调查,未查询到其财产线索。
六、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亦
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
行程序。
本案被执行人债务未履行金额为本金55万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2017)川1303民初25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四川兴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志
审判员 冯 燕
审判员 曾 诚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莫德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