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73民初4446号
原告:有格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
法定代表人:章玺,总经理。
被告:广州市盈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宋志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熳娜,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审理原告有格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盈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5日立案。2018年5月9日,原告有格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有格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有格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龚麒天
人民陪审员 黎锦华
人民陪审员 曾淑仪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日
法官 助理 刘根星
书 记 员 刘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