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锐志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金易管业有限公司与四川锐志建设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武胜执保字第47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金易管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锐志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2014)武胜民保字第49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四川锐志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存于成都银行双楠支行1707200921737630XXXX账户上的银行存款捌拾万元整(¥800000.00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詹金波

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