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锐志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金易管业有限公司与四川锐志建设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武胜执保字第47-1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金易管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锐志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于2014年7月9日以(2014)武胜执保字第4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被执行人四川锐志建设有限公司在成都银行双楠支行1707200921737630XXXX帐户上的存款捌拾万元整(¥80万元)进行了冻结。现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保全措施。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四川锐志建设有限公司在成都银行双楠支行1707200921737630XXXX帐户上的存款捌拾万元整(¥8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詹金波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