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锐志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金易管业有限公司诉四川锐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武胜民初字第2941号
原告四川金易管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告四川锐志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原告四川金易管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锐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四川金易管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金易管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金易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31元,减半收取2265元,由原告四川金易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劲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