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升电梯有限公司与广东华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78469号 原告:***升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临港产业园层林路685号。 法定代表人:TobiasPaulOskarEngelmeier,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华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建设三路五经里口十二层办公综合楼(除首层东商场外)第四层402室。 法定代表人:方子韵。 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升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华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升电梯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升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升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姜 南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