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78469号
原告:***升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临港产业园层林路685号。
法定代表人:TobiasPaulOskarEngelmeier,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华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建设三路五经里口十二层办公综合楼(除首层东商场外)第四层402室。
法定代表人:方子韵。
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升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华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升电梯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升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升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姜 南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