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实环境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佛山市科能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与广东华实环境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6民终80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佛山市科能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唐某1。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广东华实环境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胡某1。
上诉人佛山市科能锅炉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华实环境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5民初199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在法定上诉期间提出上诉后未预交上诉费用,经法院向其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书》,仍未按通知要求预交,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佛山市科能锅炉制造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 帆
审 判 员  孙 楠
审 判 员  周 辉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黄丽君
书 记 员  张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