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实环境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广东华实环境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吴锦成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605民初26005号
原告:广东华实环境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东二中心村宏基花园A座二楼自编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5958910593。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开锋,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雅娇,女,198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员工。
被告:吴锦成,男,198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罗定市,
第三人:佛山市誉卓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西联东村开发区东村大道6号之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UJ8T28B。
法定代表人:陈永光。
原告广东华实环境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实公司)诉被告吴锦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于2019年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后,本院通知佛山市誉卓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于2019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第一、二次开庭,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开锋、陈雅娇,被告吴锦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的法定代表人陈永光参加了第二次开庭。原告、被告申请庭外和解两个月,本院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自2015年5月1日至2018年9月14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事实和理由:原告没有收到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南海)的开庭通知,没有参加仲裁庭审。被告不是原告的员工,从来没有在原告处办公,双方没有签订过任何劳动关系的文件,亦没有在原告处参加社会保险。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不服佛南劳人仲案字〔2018〕3161号仲裁裁决,特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辩称,原告起诉所述不属实,被告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
第三人述称,确认被告与本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经审理查明:吴锦成作为申请人以华实公司作为被申请人向南海申请仲裁,仲裁请求为: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15年5月至2018年9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南海于2018年11月29日作出佛南劳人仲案字〔2018〕316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15年5月1日至2018年9月1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
在第一次庭审中,华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开锋、陈雅娇在庭审中陈述华实公司在2018年12月4日收到仲裁裁决书后,通过网络向法院立案,网上立案的时间需要庭后核实。
华实公司于2018年12月19日晚上19时许向本院立案庭寄送快递,顺丰速运单号为037822617658,本院立案庭收到华实公司该速运单寄送的社保证明。2018年12月20日,华实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雅娇到本院立案庭提交民事起诉状等立案材料,华实公司立案时提交的南海的送达回证“收到日期”栏为空白,本院同日立案。
2019年5月8日,本院收到华实公司提交的《关于仲裁裁决书送达情况说明》、劳动人事仲裁专递邮件详情单、邮件查询回执及送达回证,并于当日对华实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雅娇进行询问并制作笔录。陈雅娇陈述如下:华实公司于2018年12月19日晚上向法院寄送的邮件只是社保证明,没有其他材料。2018年12月20日到法院立案庭提交立案材料,当日立案;华实公司今天向法院提交的送达回证,是今天到南海复印材料时,自行填写的“2018年12月6日11时”;华实公司立案时提交的送达回证是没有填写收到日期的。华实公司在《关于仲裁裁决书送达情况说明》中陈述:2018年12月初期间胡金锋本人在外地出差,并没有接听到快递员的电话,快递员在没有通知收件人本人的情况下交给他人签收,导致该快递签收时间变成了2018年12月3日17:13。实际情况是在2018年12月6日收件人胡金锋才收到快递并拆封,原告于2018年12月19日在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签收送达回证。
经核实,南海向华实公司送达仲裁裁决书的送达回证上,“收到日期”栏没有填写文字,备注栏记载为“邮寄送达”,快递查询结果显示2018年12月3日妥投。
本院认为,南海向华实公司住所地寄送了仲裁裁决,快递查询结果显示2018年12月3日已经妥投,华实公司最迟应于2018年12月18日前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于2018年12月20日才到本院立案庭提起诉讼,已经超过15天的法定起诉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驳回。需要指出的是,关于仲裁裁决的送达及本案立案问题,华实公司在诉讼中所作的陈述不属,有违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浪费司法资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案裁定如下:
驳回广东华实环境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林嘉和
二〇一九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安昭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