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联筑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联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滨***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104民初8494号
原告:广东联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北5号兴业新邨兴隆苑商业大楼第五层501室。
法定代表人:黎能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旭东,广东荆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凡园园,河南金色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东明路47号4层405室。
法定代表人:邵郁。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林福,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广东联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滨***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200万元(定金为100万元)及自2016年11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被告向原告清偿本案律师费用36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19日,原、被告签订《泰兴市第二人民医院工程分包意向协议书》约定:被告将承担江苏省泰兴市第二人民医院工程施工总承包任务,被告将该工程内精装修部分任务委托给乙方完成施工,并约定了分包工期、工程费用、保证定金等事项。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支付成约保证定金300万元,原告于2016年11月24日支付100万元后发现,江苏省泰兴市第二人民医院工程施工项目将于2016年11月28日进行中标公示,经联系被告,其虽承诺已中标,但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为避免遭受欺诈造成经济损失,原告行使不安抗辩权,停止继续支付定金,等待2016年11月28日中标公示后再进行下一步付款。后原告经查询,被告没有中标,原告遂通知被告返还定金并支付相关利息,至今被告仍未向原告支付任何款项,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称本案纠纷不排除被告涉嫌刑事犯罪,原告本次起诉缺乏具体的事实与理由,应依法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广东联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何 静
人民陪审员  张春菊
人民陪审员  蔡玉林
二〇一八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沈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