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民初25536号之一
原告:佛山市鸿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张槎四路39号自编2号楼二层204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URW049K。
法定代表人:唐和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天赐,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建田,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联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灯湖东路1号友邦金融中心二座6层AK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075071962G。
法定代表人:黎能聪。
原告佛山市鸿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联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佛山市鸿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鸿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佛山市鸿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017.46元、财产保全费2095.8元,合计5113.26元(佛山市鸿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佛山市鸿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丽曼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唐梓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