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联筑集团有限公司

惠州市宏尚五金配件有限公司、广东联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8081号之一
原告:惠州市宏尚五金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河南岸27号小区都市新岸A、B、C栋首层17号商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2MA53FYPM2W。
法定代表人:王素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坚,广东智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桂冰,女,198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广东智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广东联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灯湖东路1号友邦金融中心二座6层AK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075071962G。
法定代表人:黎能聪。
原告惠州市宏尚五金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联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8日立案。原告惠州市宏尚五金配件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惠州市宏尚五金配件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惠州市宏尚五金配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61.18元、财产保全费1475.59元,合计3536.77元(惠州市宏尚五金配件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惠州市宏尚五金配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丽曼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唐梓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