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391民初1278号之二
原告:泉州康瑞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溪美街道新华南路339号5楼501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MA34EMA650。
法定代表人:傅子世。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姨真,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敬超,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惠州市嘉霖智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惠州大亚湾西区龙海三路28号骏禧园营销中心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MA4UWK1D3T。
被告:广东联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灯湖东路1号友邦金融中心二座6层AK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075071962G。
法定代表人:黎能聪。
原告泉州康瑞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市嘉霖智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联筑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泉州康瑞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泉州康瑞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808.97元,可向本院申请退回。
审 判 员 薛银标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红兰
书 记 员 宋煜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