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1617号
申请人:广东伟业铝厂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虹岭四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31464618K。
法定代表人:冯扬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霞波,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紫程,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联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灯湖东路1号友邦金融中心二座6层AK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075071962G。
法定代表人:黎能聪。
被申请人:潘志成,男,1982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
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季华五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893530577B。
负责人:崔华锐。
申请人广东伟业铝厂集团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广东联筑集团有限公司、潘志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东联筑集团有限公司、潘志成的银行存款1799579.7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伟业铝厂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联筑集团有限公司、潘志成的银行存款1799579.7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东伟业铝厂集团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黄旭红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刘松霞
书 记 员 吴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