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8081号
申请人:惠州市宏尚五金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河南岸27号小区都市新岸A、B、C栋首层17号商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2MA53FYPM2W。
法定代表人:王素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坚,广东智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桂冰,女,198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广东智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申请人:广东联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灯湖东路1号友邦金融中心二座6层AK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075071962G。
法定代表人:黎能聪。
担保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61号27层自编03、04、05、06、07、08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EJ010B。
负责人:朱汉宁。
申请人惠州市宏尚五金配件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广东联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东联筑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111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惠州市宏尚五金配件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联筑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111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475.59元,由申请人惠州市宏尚五金配件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旭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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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