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391民初1278号
申请人:泉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溪美街道新华南路339号5楼501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MA34EMA650。
法定代表人:傅子世。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姨真,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敬超,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惠州市**智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惠州大亚湾西区龙海三路28号骏禧园营销中心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MA4UWK1D3T。
被申请人:广东联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灯湖东路1号友邦金融中心二座6层AK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075071962G。
法定代表人:黎能聪。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泉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惠州市**智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联筑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以下财产:冻结被申请人惠州市**智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惠州市大亚湾支行账号为2008********的银行存款33397.13元;冻结被申请人广东联筑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佛山南海平洲支行账号为7042********的银行存款135000元,并提供了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于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惠州市**智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惠州市大亚湾支行账号为2008********的银行存款33397.13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广东联筑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佛山南海平洲支行账号为7042********的银行存款135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361.99元,已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上述查封财产,如申请延长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逾期未申请的,责任自负。
审 判 员 薛银标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红兰
书 记 员 宋煜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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