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15592号
申请人:海门市秋智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海门街道大千商贸城36幢9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684MA1WMCAB4W。
经营者:俞春伶。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春泉,江苏弘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天成,江苏弘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惠州市**智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大亚湾西区龙海三路28号骏禧园营销中心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MA4UWK1D3T。
法定代表人:王晓明。
被申请人:广东联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灯湖东路1号友邦金融中心二座6层AK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075071962G。
法定代表人:黎能聪。
担保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齐乐路8号良安大厦11层1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59744165X0。
负责人:黎茂金。
申请人海门市秋智建材经营部诉被申请人惠州市**智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联筑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惠州市**智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联筑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3570.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海门市秋智建材经营部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惠州市**智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联筑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3570.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187.85元,由申请人海门市秋智建材经营部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旭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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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吴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