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粤0115民初8011号
原告:广东联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海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国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联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万国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东联筑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万国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东联筑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样板房拆改工程款45485.79元及逾期利息(以33393.34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12092.45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2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分别以同期银行业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2.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物业用房装修工程款80152.04元及逾期利息(以66793.37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13358.67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分别以同期银行业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诉讼过程中,原告减少第一项为: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样板房拆改工程款45334元及逾期利息(以33393.34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11940.66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2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分别以同期银行业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事实和理由:被告名下位于广州市南沙区环市大道北888号******相关住宅的样板房拆改工程、物业用房装修施工事宜,2019年9月2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集团广州区域公司太古城市广场二期项目样板房拆改工程合同》,合同约定:合同总价固定为人民币241849.00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金额的80%,工程验收合格并完成结算,付款文件齐全后经成本审核确认后15个工作日内付至结算款的95%,质保金为结算金额的5%,该工程质保期满14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质保期为2年,以集中交付之日起计。2019年11月14日,样板房拆改工程完工。2019年11月15日,经被告组织竣工验收,样板房拆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2020年4月初,原告与被告确认样板房拆改工程的《竣工结算书》,其中合同金额为241849元、结算金额为238813.23元。经统计,被告已支付原告工程进度款238813.23元,剩余结算款(不含质保金)33393.34元未付。2021年11月14日,保修日期两年已截止,被告应返还原告质保金11940.66元。为此,双方签了《工程保修金结算单》确认上述事实。综上,被告尚欠原告关于样板房拆改工程的工程结算款(含质保金)为45334元。2020年4月20日,双方签订《***集团广州区域公司太古城市广场一期项目物业用房装修工程合同》,合同约定:合同总价固定为人民币267173.49元。工程款支付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金额的80%,工程验收合格并完成结算,付款文件齐全后经成本审核确认后15个工作日内付至结算款的95%,质保金为结算金额的5%,该工程质保期满14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质保期为2年,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2020年5月22日,物业用房装修项目经竣工验收合格。2021年8月4日,原告与被告确认物业用房装修工程的《竣工结算书》,其中合同金额、结算金额为:267173.49元。经统计,被告已支付原告工程进度款187021.45元,剩余结算款(不含质保金)66793.37元未付。2022年5月21日,保修日期两年已截止,被告应返还原告质保金13358.67元。综上,被告尚欠原告关于物业用房装修工程的工程结算款(含质保金)为80152.04元。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两个合同全部义务,且涉案合同项下的标的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完毕且投入使用,被告至今为止仍未将上述工程款项支付原告,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万国房地产有限公司辩称:1.样板房拆改合同结算金额为238813.23元,被告已支付金额193479.23元,结算总价95%的工程款支付起算日应为2021年7月30日;该合同退还保修金的金额应为结算总价的5%即11940.66元,且退还时间起算日应为2022年7月21日,且为无息退还。“样板房拆改合同”第7.4条约定“工程验收合格并完成结算,付款文件齐全后经成本审核确认后15个工作日内付至结算款的95%;甲方支付竣工结算款时,乙方需提供100%的竣工结算价款的发票”。双方均未在《竣工结算书》中签订具体竣工结算日期,且原告于2021年7月8日最后一次开具金额为11940.66元的发票给被告,即最早成就被告支付竣工结算款的95%给原告理应在2021年7月8日后的15个工作日即2021年7月30日,退一步说,计算逾期支95%的工程款利息的起算点最早起算日期不应再此时间之前,所以原告主张的2020年4月15日起计算利息无任何依据。“样板房拆改合同”第7.5条约定:“质保金:结算金额的5%,该工程质保期满14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质保期2年,以集中交付之日起计。”以及《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1.4.1条约定工程保修期限从该项目集中交付之日算起,同时第9条约定了保修金支付的前提条件、质保金返还不计利息、保修金返还方式以及工程保修金的支付工作具体流程等,因此质保金退还条件包括但不限于:(1)保修期届满;(2)案涉合同确定结算金额;(3)原告在保修期内依约履行了保修义务;(4)原告依约定程序申请支付,且经被告审核通过;(5)原告依约提供对应的发票。项目集中交付的时间为2020年6月30日,质保期届满时间为2022年7月1日,最早支付质保金的时间为2022年7月1日后的14个工作日,即2022年7月21日,且质保金的返还不计息;2.物业用房装修合同结算金额为267173.49元,被告已支付金额187021.45元,结算总价95%工程款的支付起算日应为2022年2月9日;目前原告承保的范围部分到期,且原告未按照相关返还保修金的支付流程完成申请,原告无权主张支付保修金10686.94元。依据“物业用房装修合同”第7.4条约定:“工程验收合格并完成结算,付款文件齐全后经成本审核确认后15个工作日内付至结算款的95%;甲方支付竣工结算款时,乙方需提供至100%的竣工结算价款的发票”。原告于2022年1月11日最后一次开具金额为13358.67元的发票给被告,即最早成就被告支付竣工结算款的95%给原告理应在2022年1月11日后的15个工作日,即2022年2月9日,计算逾期支付95%的工程款利息的起算点最早起算日期不应再此时间之前,所以原告依据提交的证据8《竣工结算书》中原告手签的日期2021年8月4日后的15日,即自2021年8月19日起计算利息无任何依据。“物业用房装修合同”第7.5条约定:“质保金:结算金额的5%,该工程质保期满14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质保期:2年,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以及《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1.4.1条约定工程保修期限从该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其中层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墙面、地下室的防水及防渗漏、管道、水景防渗漏为5年,同时第9条约定了保修金支付的前提条件、承保范围的期限与退还比例约定、质保金返还不计利息、保修金返还方式以及工程保修金的支付工作具体流程等,因此,质保金退还条件包括但不限于:(1)保修期届满;(2)案涉合同确定结算金额;(3)原告在保修期内依约履行了保修义务;(4)原告依约定程序申请支付,且经被告审核通过;(5)原告依约提供对应的发票。太古城市广场一期项目物业用房装修工程竣工验收时间为2020年6月30日,该工程保修期限从2020年6月30日起算,因该物业用房装修工程涉及卫生间防水,承保范围既有2年期限,又有5年期限,根据《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9.1条B款约定,目前已经届满2年未满5年的,在2年保修期到期后,可以申请返还支付保修金的80%即10686.94元,即在2022年7月1日起可申请返还10686.94元的保修金,但原告目前未按照相关退还质保金的支付流程完成申请,原告暂无权主张支付保修金10686.94元,且质保金的返还不计息,原告主张自2022年6月4日起算金额为13358.67元保修金的利息更无任何依据;3.关于诉讼费属原告的诉讼成本应由其自行承担。
经审理查明:原告具备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一、样板房拆改工程的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
2019年9月22日,广东联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现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集团广州区域公司太古城市广场二期项目样板房拆改工程合同》,约定2.1本次承包范围为:太古城市广场二期项目样板房拆改工程,包括85户型、105复式户型、125户型样板房及X号楼、XX号楼公区整改工程(另:入户花园为本次承包范围,不含墙面。入户公共走道非本次承包范围,入户花园与入户公共走道的划分以建筑图为准)。3.1合同总价固定241849.04元,其中税率为9%,税费为19969.19元,不含税总价为221879.85元,包括施工、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测试、包工资、包验收以及材料价之任何市场差价、施工管理费、所有间接费、综合费率、大型机械进、退场费、保险、利润和国家规定的任何收费、税金(含增值税、关税等)、必须的加班费、费率或汇率的变动、专利费、二次驳运、吊装、因材料迟到工地的窝工费等等所有费用等一切发生的费用。4.开工日期:2019年10月15日(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竣工日期:2019年11月14日(以甲方书面确认的竣工日期为准),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30个日历天(含所有节假日及恶劣天气)。7.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即发包人签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后)支付至已完合同金额的80%。7.4工程验收合格并完成结算,付款文件齐全后经成本审核确认后15个工作日内付至结算款的95%;甲方支付竣工结算款时,乙方需提供至100%的竣工结算价款的发票。7.5质保金:结算金额的5%,该工程质保期满14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质保期:2年,以集中交付之日起计。7.6在需方向供方支付合同价款前,供方应按照需方要求的时间提供税率为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9.1本合同中甲方代表为:***。负责在本工程实施过程中与乙方对接联络,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并办理验收、付款、变更、登记手续和其他事宜。合同期间若有变动,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合同附件16.5《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约定1.4工程保修金总额:结算金额总价5%……甲、乙双方约定免费质量保修期从该项目集中交付之日算起,保修年限约定如下: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终身负责制;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墙面、地下室的防水及防渗漏、管道、水景防渗漏为五年;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二年;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二年;供热及制供冷系统为:二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梯自验收合格之日起二十四个月;门窗工程为二年;室内精装类材料部品(如有)为二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以双方合约、国家法规、地方规章、行业规定等中的有利于甲方的条款为准。均未约定的,按二年计算。9.1甲、乙双方同意从乙方结算款中留取5%作为质量保修金,质量保修金的返还方式如下:……B、如果乙方承保的范围既有2年期限,又有5年期限的,则支付节奏如下:A)1年保修期到期后,甲方支付2%保修金,其中需扣除1年内已发生的第三方维修费用、赔偿费用、罚款费用;B)2年保修期到期后,甲方支付2%保修金,其中需扣除第2年已发生的第三方维修费用、赔偿费用、罚款费用;C)5年保修期到期后,甲方支付剩余的1%保修金,其中需扣除第3-第5年已发生的第三方维修费用、赔偿费用、罚款费用。9.2工程保修金的支付工作具体流程为:A、甲方项目部在保修金结算时依旧存在:乙方向甲方授权物业公司提出申请→物业房修工程师签字→项目所属物业服务中心负责人签字确认→甲方项目部人员签字确认→项目房修工程师发起审批流程→报甲方成本、财务部门审核→付款……9.3保修金不计利息。9.6乙方办理工程保修金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根据合同及结算协议书约定保修期已满;(2)在保修期内已经按合同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配合相关部门及时地做好维修工作无遗留问题。合同还对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
上述样板房拆改工程于2020年7月23日通过竣工验收,取得《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双方签订《竣工结算书》,确定样板房拆改工程结算金额238813.23元。2021年1月8日,双方签订《工程保修金结算单》,载明保修截止日期2021年11月14日,保修总金额12092.45元。
为证明太古城市广场二期项目的集中交付使用时间为2020年6月30日,被告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载明悦然府(7A,7B,8#楼,1Y,2Y,3Y,5Y,6Y-1商业)交付使用时间为2020年6月30日。经质证,原告认为商品房的交付使用时间为2020年6月30日,但是样板房拆改工程的交付使用时间为2019年10月15日。
当事人在庭审中确认,被告已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93479.23元,原告已于2021年7月8日开齐全部工程款发票。
二、物业用房装修工程的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
2020年4月20日,双方签订《***集团广州区域公司太古城市广场一期项目物业用房装修工程合同》,约定2.1本次承包范围为太古城市广场一期项目物业用房装修工程。3.1合同总价固定为267173.49元,其中税率为9%。4.开工日期:2020年5月1日(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竣工日期:2020年5月21日(以甲方书面确认的竣工日期为准),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20个日历天(含所有节假日及恶劣天气)。7.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即发包人签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后)支付至已完合同金额的80%。7.4工程验收合格并完成结算,付款文件齐全后经成本审核确认后15个工作日内付至结算款的95%;甲方支付竣工结算款时,乙方需提供至100%的竣工结算价款的发票。7.5质保金:结算金额的5%,该工程质保期满14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质保期:2年,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7.6在需方向供方支付合同价款前,供方应按照需方要求的时间提供税率为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9.1本合同中甲方代表为:***。负责在本工程实施过程中与乙方对接联络,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并办理验收、付款、变更、登记手续和其他事宜。合同期间若有变动,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合同附件16.5《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约定1.4工程保修金总额:结算金额总价5%……甲、乙双方约定免费质量保修期从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保修年限约定如下: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终身负责制;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墙面、地下室的防水及防渗漏、管道、水景防渗漏为五年;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二年;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二年;供热及制供冷系统为二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梯自验收合格之日起二十四个月;门窗工程为二年;室内精装类材料部品(如有)为二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以双方合约、国家法规、地方规章、行业规定等中的有利于甲方的条款为准。均未约定的,按二年计算。9.1甲、乙双方同意从乙方结算款中留取5%作为质量保修金,质量保修金的返还方式如下:A、如乙方承保的范围为2年期限的,则保修期到期后,甲方支付扣除所有第三方维修费用、赔偿费用、罚款费用等以后的剩余费用。B、如果乙方承保的范围既有2年期限,又有5年期限的,则支付节奏如下:A)1年保修期到期后,甲方支付保修金的40%,其中需扣除1年内已发生的第三方维修费用、赔偿费用、罚款费用;B)2年保修期到期后,甲方支付保修金的40%,其中需扣除第2年已发生的第三方维修费用、赔偿费用、罚款费用;C)5年保修期到期后,甲方支付保修金的20%,其中需扣除第3-第5年已发生的第三方维修费用、赔偿费用、罚款费用。9.2工程保修金的支付工作具体流程为:A、甲方项目部在保修金结算时依旧存在:乙方向甲方授权物业公司提出申请→物业房修工程师签字→项目所属物业服务中心负责人签字确认→甲方项目部人员签字确认→项目房修工程师发起审批流程→报甲方成本、财务部门审核→付款……9.3保修金不计利息。9.6乙方办理工程保修金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根据合同及结算协议书约定保修期已满;(2)在保修期内已经按合同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配合相关部门及时地做好维修工作无遗留问题。合同还对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
2020年8月4日,物业用房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取得《竣工验收合格证书》,竣工验收日期为2020年6月30日。2021年8月4日,双方签订《竣工结算书》,确定物业用房装修工程结算金额267173.49元。为证明原告签收上述结算书的时间是2021年12月21日,被告提供了签收记录表复印件。经质证,原告对该签收表不予确认。
当事人在庭审中确认,原告于2022年1月11日开齐全部物业用房装修工程款发票,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87021.45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集团广州区域公司太古城市广场二期项目样板房拆改工程合同》及《***集团广州区域公司太古城市广场一期项目物业用房装修工程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
关于样板房拆改工程。合同第7.4、7.5条约定,工程验收合格并完成结算,付款文件齐全后经成本审核确认后15个工作日内付至结算款的95%;甲方支付竣工结算款时,乙方需提供至100%的竣工结算价款的发票。结算金额的5%,该工程质保期满14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质保期:2年,以集中交付之日起计。双方已竣工结算,确定结算金额238813.23元,但双方均未在结算报告上签署日期,双方庭审中也不能明确结算日期。原告已于2021年7月8日开齐全部工程款发票,本院酌情将该日期作为双方结算日期,故被告应当在2021年7月29日前向原告支付95%的结算款226872.57元。关于质保金,双方已于2021年11月14日签订了《工程保修金结算单》,确定保修期至2021年11月14日截止,故被告应当在2021年12月3日前向原告退还质保金11940.66元。被告认为该部分质保期自集中交付之日即2020年6月30日起算,与双方签订的《工程保修金结算单》约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仅支付了193479.23元,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45334元,符合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至今未能支付上述款项,应以33393.34元(226872.57元-193479.23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30日起按照LPR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1940.66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4日起按照LPR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关于物业用房装修工程。合同第7.4、7.5条约定,工程验收合格并完成结算,付款文件齐全后经成本审核确认后15个工作日内付至结算款的95%;甲方支付竣工结算款时,乙方需提供至100%的竣工结算价款的发票。质保金:结算金额的5%,该工程质保期满14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质保期:2年,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合同第7.6条在需方向供方支付合同价款前,供方应按照需方要求的时间提供税率为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现被告没有举证其何时要求原告开具发票,且原告在2021年7月8日开齐全部样板房拆改工程发票的情况下,被告也未付款,现被告再以此为由拒付工程款依据不足。双方于2021年8月4日签订《竣工结算书》,故被告应当于2021年8月25日前支付至结算款的95%即253814.82元(267173.49元×95%)。合同约定工程范围以合同附件技术要求为准,而合同附件16.2技术要求空白,附件16.5《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并未明确约定物业用房装修工程的保修期,应以主合同约定的2年质保期为准。物业用房装修工程于2020年8月4日取得《竣工验收合格证》,故保修期应于2022年8月3日期满,被告应于2022年8月23日前向原告支付保修金13358.67元(267173.49元×5%)。被告认为物业用房装修工程质保期应按5年计算,但合同并未明确约定施工内容,无法判断施工内容是否属于5年保修期范围所涉工程,在主合同明确约定质保期为2年的情况下,对于被告的上述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仅支付了187021.45元,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80152.04元,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至今未能支付上述款项,应以66793.37元(253814.82元-187021.45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26日起按照LPR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3358.67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24日起按照LPR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万国房地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联筑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样板房拆改工程的工程款45334元及相应的利息(以33393.34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1940.66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利息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二、被告****万国房地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联筑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物业装修工程的工程款80152.04元及相应的利息(以66793.37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3358.67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2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利息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三、驳回原告广东联筑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6.5元,由被告****万国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