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1202执89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东江城市害虫防治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前进南路16号第一幢201室,组织机构代码72478121-X。
被执行人:东莞市东正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大利村委会科技路西五街一号一楼,组织机构代码69641401-6。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东江城市害虫防治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东正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东莞市东正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应按照已生效的(2017)粤1202民初313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法律义务,向申请执行人广东东江城市害虫防治服务有限公司返还货款34500元及利息,同时应负担案件受理费427元及本案执行申请费464元。
申请执行人广东东江城市害虫防治服务有限公司确认被执行人东莞市东正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已支付执行案款35000元,自愿放弃本案的其余债权,并向本院确认本案已执行完毕。被执行人东莞市东正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已缴纳本案的申请执行费464元。
本院认为,本院(2017)粤1202民初313号民事判决所确认的债务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广东东江城市害虫防治服务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1202执892号执行案予以执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