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真兰水表有限公司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台温知初字第9号
原告:福州真兰水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AlexanderLehmann。
委托代理人:***。
被告:温岭甬岭水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真兰水表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岭甬岭水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州真兰水表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州真兰水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福州真兰水表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妙法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代书 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