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宇驰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宇驰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桐乡市某某来宾馆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483民初4198号
原告:深圳市宇驰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平山大园工业区9栋5楼东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9067240D。
法定代表人:何姝,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榕,该公司员工。
被告:桐乡市***来宾馆,经营场所:浙江省桐乡市梧桐街道复兴北路368号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483MA2F38JW5N。
经营者:***。
原告深圳市宇驰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桐乡市***来宾馆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宇驰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同年6月20日以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宇驰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宇驰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