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3民终1638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兆纬永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一区120号楼-2至6层101内6层6F-A55。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4年6月25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宇驰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北京兆纬永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宇驰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5民初382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兆纬永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收到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上诉人北京兆纬永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 粲
审 判 员 蔡 琳
审 判 员 梁 冬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 冉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