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中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桂林中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桂林市融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桂0326执恢62号
申请执行人桂林中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象山区翠竹路6号。
法定代表人黄利勇,总经理。
被执行人桂林市融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象山区南坏路5号19栋9楼。
法定代表人郭远,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2010)象民二初字第6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陈刊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被执行人桂林市融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2年已处于歇业状态,长期不能正常营业,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2017年8月12日桂林市第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被执行人桂林市融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其建筑工程款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桂林市融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2017年9月4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对桂林市融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的立案审查,并于2017年10月12日作出(2017)桂03破申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桂林市融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象民二初字第6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秦 峰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黄继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