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桂0325执243号
申请执行人桂林中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翠竹路南一巷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桂林邦辉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安县兴安镇桂兴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桂林中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桂林邦辉纺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桂林邦辉纺织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桂林中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参与分配相应案件执行款,现桂林邦辉纺织有限公司歇业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桂0325执243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张羽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