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腾招标有限公司

广州联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广东中腾招标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06民初208号
原告:广州联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15号5601室(部位:自编05-08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679722973Q。
法定代表人:陈晓丹。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恩华,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中腾招标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岭南大道北100号一座2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MA514HXEXE。
法定代表人:陈伟潮。
原告广州联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中腾招标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广州联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联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林小红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肖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