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执2383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广东皇朝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淘金路(云溪社区荷村新村工业区)自编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0553337426。
法定代表人:欧深玲。
委托代理人:刘华广,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欧丽平,女,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深圳市展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宝安82区新安六路1003号金融港16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826668XF。
法定代表人:郑清妙。
申请执行人广东皇朝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展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605民初133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货款12000元及支付违约金15000元予申请执行人;案件受理费30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迳付申请执行人等。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给付货款120000元及支付违约金15000元、案件受理费30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利息。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并作出如下执行措施:1.扣划了被执行人在工商银行内卡号尾数为516的存款34373.65元;2.扣划了被执行人在工商银行内卡号尾数为536的存款10575.49。综上所述,本案共执行得款44949.14元,扣除本案执行费1970元,剩余案款42979.14元已退予申请执行人。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申请执行人已得款42979.14元,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杜焕成
执行员 陈官灿
执行员 刘 哲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