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2民初13210号
原告:沈阳市蓝光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604650397R,住所地沈阳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隋舒杰,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海洋,男,199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
被告:广东皇朝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欧深玲,其他不详。
原告沈阳市蓝光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皇朝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原告沈阳市蓝光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沈阳市蓝光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 飙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刘红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