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执19215号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均林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官窑新和工业区1号之一(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3040304012。
法定代表人:梁津伟。
委托代理人:尤叶虹,广东国晖(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佛山盛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樵高路82号盛明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584683051K。
法定代表人:梁国强。
被执行人:佛山市盛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樵高路82号盛明广场首层1001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570199058L。
法定代表人:梁国强。
申请执行人与上述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605民初38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一、佛山盛明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2173000元予佛山市均林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二、佛山盛明置业有限公司应以1855600元为本金自2020年5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317400元为本金自2021年5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予佛山市均林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三、佛山市盛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应对佛山盛明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290.93元(佛山市均林人防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佛山市盛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佛山盛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迳付佛山市均林人防工程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到庭执行谈话、申报财产、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用以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佛山盛明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建筑物被本院另案拍卖处理,但因无人竞拍而未能执行得款,佛山市盛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经查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白炳辉
执行员 陈嘉詠
执行员 高志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余家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