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5民初14535号
原告:佛山市均林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官窑新和工业区1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304030401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弘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弘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当代绿色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建行大厦(A副楼4楼)自编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ULGE925。
诉讼代表人:佛山市至顺企业清算服务有限公司,该公司管理人。
原告佛山市均林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当代绿色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为:1.被告向原告支付保修金117862.46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2380.09元(以117862.46元为基数,从2022年8月14日起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3.65%的4倍计付至清偿之日,暂计至2023年4月30日本息合计130242.55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被告将位于南海区桂城街道广东金融高新技术服务区××花园××座××座××人防地下室人防工程发包给原告,于2017年6月原告与被告签署《广东省佛山市当代佛山万国府MOMA项目二期人防设备指定专业分包工程》,合同为总价包干合同,合同金额为290万元,工程质保金为最终结算金额的5%;原告完成涉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原被告于2020年1月26日签订《合同最终结算协议》,原被告确认保修金117862.46元,工程保修期自2020年8月13日至2022年8月13日止。2022年8月13日保修期届满,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保修金,原告一直向被告催收,被告一直置之不理,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侵犯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本院查明,本院已于2023年3月21日受理债权人对佛山当代绿色置业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并于同年4月13日指定佛山市至顺企业清算服务有限公司为佛山当代绿色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已受理债权人对佛山当代绿色置业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应先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由管理人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提交债权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方可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破产债权确认之诉。本案原告未依照前述规定申报债权,直接提起给付之诉,故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鉴于原告的起诉已立案,本院对其起诉予以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佛山市均林人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无需交纳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娟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曾春前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