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均林人防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均林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丽普盾北斗卫星科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25766号 申请人:佛山市均林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官窑新和工业区1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304030401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佛山市丽普盾北斗卫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环岛西路16号三山智汇广场1座2002室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32328962X1。 法定代表人:**。 被告:佛山市润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环岛西路16号三山智汇广场1座商铺2002室之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W4DUG27。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州海伦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禺山西路329号2座第九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GG6H25。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61号27层自编03、04、05、06、07、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EJ010B。 负责人:***。 申请人佛山市均林人防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佛山市丽普盾北斗卫星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佛山市润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海伦堡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丽普盾北斗卫星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6463.4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均林人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丽普盾北斗卫星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6463.4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佛山市均林人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zdqz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