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蓝盾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蓝盾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4民初23973号
原告:深圳市蓝盾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鑫竹苑A栋1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3015417X。
法定代表人:童祖元。
被告:彭婉镛,女,汉族,1976年12月25日出生,住址湖北省公安县。
上列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蓝盾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赖 云 清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黎思(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