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03执637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蓝盾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鑫竹苑A栋14楼。
法定代表人:童祖元,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蓝盾之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东屯渡街道农科家园A4栋6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董亿龙。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该案(2021)湘0103民初47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蓝盾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销申请。经本院审查,系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蓝盾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湘0103执637号案件的执行。
当事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本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军强
审 判 员 李 武
审 判 员 张 红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执 行 员 顾 明
代理书记员 彭春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