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蓝盾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市蓝盾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02民初9122号
原告:崔洪宾,男,195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莱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美琴,山东康桥(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蓝盾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龙珠社区龙珠四路2号T2号楼7楼。
法定代表人:童祖元,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嘉瑜,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润飞,该公司职工。
被告:青岛新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福州北路159-4号。
法定代表人:黄新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淑慧,该公司职工
被告:设施建设处,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西路11号。
原告崔洪宾与被告深圳市蓝盾防水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新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设施建设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崔洪宾于2022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崔洪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洪宾撤诉。
案件受理费9964元,减半收取计4982元,由原告崔洪宾负担。
审 判 长  高艳梅
人民陪审员  张金枝
人民陪审员  王晓华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陈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