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05民初231号
原告:甘肃卓尚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安宁堡刘沙公路46路车站红艺站向西200米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0639248763。
法定代表人:姜志国,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皎,男,汉族,1988年3月29日出生,住内蒙古锡林郭勒盟,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蓝盾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鑫竹苑A栋1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3015417X。
法定代表人:童祖元,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润飞,男,汉族,1990年6月13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甘肃卓尚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蓝盾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甘肃卓尚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甘肃卓尚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甘肃卓尚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卓尚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04元,已减半收取2052元,由甘肃卓尚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管兰成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