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4执320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蓝盾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鑫竹苑A栋1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3015417X。
被执行人:江洪,男,汉族,1968年3月4日出生,住址湖北省石首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蓝盾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洪追偿权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4民初521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1632000.0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系统及其它方式查询,查明情况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5285.97元,已全部支付为诉讼费。申请执行人申请退回诉讼费17516元,已执行到位5285.97元,剩余12230.03元未执行到位。本院已发布了限制消费令,并已将上述查证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并无异议,并亦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其它可供执行的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新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晓凤
审判员 陈 聪
审判员 李 罡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晓旎